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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殺人焚尸由死刑改判死緩 被害者親屬上訪(圖)【5】

2013年01月04日07:07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法院改判依據是否成立

  記者與廣東省高院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聯系,他拒絕就此案置評。

  廣東省高院一位對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其不願對此案表達具體意見,但表示,對於此類案件,確實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法官判決結果會不一致的情況。

  該法官表示,雖然現在強調“少殺慎殺”,“但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我個人覺得罪不可赦的,我不會找理由,會判死刑”。

  這位法官說,對於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異議,主審法官應當找公安機關認真核查相關細節,經辦的警察也肯定會知道真實情況,有時候,深挖一下,認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為一個法官千萬不能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東西,要看細致,不能為了少殺慎殺,表面上看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就採納了,這實際上是失責。“作為一個法官,馬馬虎虎是不可原諒的”。

  在記者採訪中,有人認為,廣東省高院判罰不正確,因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認為,唐海燕在歸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階的電話為徐案發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經常居住地點,而非事后專門的藏匿地點,因此,對辯護人認為的重大立功表現辯護意見沒有採納。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教授顧永忠則指出,《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頒發於2010年12月22日,而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是在2010年10月5日,因此,廣東省高院隻能適用頒布於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五條規定: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的情形中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在新規定出來之前判處,援引當時有效的司法解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顧永忠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也認為,犯罪分子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減少司法機關的工作量,節約執法資源,因此,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對於原告未被通知開庭的問題,上述廣東省高院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官說,原告沒有上訴,就不會通知他們。但是,有時候,作為原告上訴人,盡管沒有上訴,法院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會通知他們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屬提起了上訴。閱看了此案兩份判決書的顧永忠表示,該案中,被告人家屬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不通知家屬參加二審活動,“如果事實確實存在,應該屬於程序違法”。

  顧永忠說,周飛龍的家屬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應當通知家屬,“參與不參與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參與,但可以不參與,不能不通知他們”。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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