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犧牲廣東獎百萬元 不把"表現突出"作硬性要求--時政--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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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犧牲廣東獎百萬元 不把"表現突出"作硬性要求

鄧圩

2012年12月26日09: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最高撫恤獎金百萬元,多項措施鼓勵和保障公民見義勇為行為。廣東今天頒布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彰顯政府在見義勇為工作中的主導地位,獎勵和保障措施力度大、范圍廣,體現了廣東特色。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見義勇為傷亡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廣東省人民政府將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犧牲的,頒發100萬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80萬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60萬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40萬元。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介紹,此次出台的條例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撫恤獎金額度。同時,可操作性強,沒有對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做具體要求,規定由省政府一次性發放。

  對於廣東將最高撫恤獎金定為100萬元的依據,廣東省人大介紹,目前國家對烈士褒揚和撫恤獎金大約在140萬元,另外還有一系列針對遺屬的保障。“廣東規定的100萬元與烈士的標准相差不多,社會能接受,應當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據悉,2012年,廣東見義勇為基金會總共慰問了100多人,使用經費237萬元。據統計,從1993年廣東成立治安基金會(現更名為“見義勇為基金會”),19年來共救助見義勇為人員330人,每年發放撫恤慰問金大約3000萬元。有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估計條例實施以后,經費使用將會越來越多。

  條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得拒絕、推諉,否則將被依法追究責任。救治期間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墊付。

  條例對見義勇為定義為: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行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廣東省人大解釋,這個定義從社會現實需要出發,將救人、搶險、救災納入定義﹔同時沒有把“不顧個人安危”、“表現突出”等作為硬性要求,體現了立法的人性化。(記者鄧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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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仝宗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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