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在報道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的消息時,披露了這樣的專家意見:“更重要的是,政策設計要便於勞動者在職業之間、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流動,便於勞動者在流動過程中社保關系快捷有效的轉移接續,便於領取養老金人員方便實現‘異地養老’。這樣,需要對已實施的政策通過總結提高,對即將出台的措施通過試行之后做進一步完善。”
上述的“更重要”,應該是針對有關部門的一個說法,即2009年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目前正在平穩實施”。其言下之意,就是養老保險參保者在地域空間流動的轉移接續問題已經解決。但是,這個說法顯然過於樂觀,問題似乎並非這樣簡單。
“轉移接續”的政策實施3年來,真實情況究竟如何,從未見到有可靠的信息和可信的數據披露。大多數社會保障研究者對於此項對參保者和社會保險機構、對轉出的和轉入的社會保險機構都沒有利的政策還是十分擔憂的。
2012年8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審計結果”中,並未提及“轉移接續”的問題,這就更使這個問題可能成為一個隱藏較深的“木馬”。其原因是,用審計的方法難以發現“轉移接續”問題: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結果向我們展示的是在某一時點上的一組靜態數字,這些數字表明了,上述流動中的勞動者是繳費了,也被統計進入參保者了。但當他們再次流動時,以前的繳費記錄及積累的保險費是否能轉移到下一個工作地點並連續上,卻又成了問題。他們中的很多人,可能在勞動生涯中一直在繳費,一直被統計為參保者,但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卻不能或不能足額領取他們應該領取的養老金。這個問題的存在,又在即將“全覆蓋”的養老保險安全網上撕開了一個可能涉及1億到2億人的大口子。2011年,中國農民工有2.53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是1.59億人﹔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140萬人,僅佔前者的16.36%,后者的26.04%。
因為流動勞動力的轉移接續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所以有些地方的基層人社部門提出過一些“改良”的方法。在討論相關問題時,有基層社保工作者提出:是否可以讓流動勞動力在自己的家鄉繳費參加職保,但問題在於單位繳費如何從外地轉移到其家鄉沒法解決。對此,他們主張可以讓流動勞動力按“靈活就業”的繳費方式參保,甚至地方政府還願意像新農保或城居保那樣給予一定的補貼。在現行的政策框架中,這樣做應該屬於“法無禁止”,只是便宜了流動勞動力的用人單位。
以前曾經提出過一個對於流動參保者在地域空間流動時採取“分階段記錄,退休時算賬,養老地領取,中央總結算”的建議,沒有被採納。估計不被採納的理由應該是長期保存繳費記錄有困難。但現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新農保和城居保轉職保的“秋后算賬”方式,其實與上述方法的思路十分相似。在設施較為落后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都能辦到的事,職保反倒辦不到,這有點說不過去。畢竟時過境遷,相信是因為這幾年養老保險的計算機系統功能有所改善,所以才對在幾十年間保存參保記錄有了信心。如果是這樣,建議對流動勞動力參保的轉移接續問題也相應地作出改善。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