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兩則反腐新聞吸引了公眾目光: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甘肅省蘭州市市長袁佔亭身陷“名表門”。再加上前一段時間的齊放、雷政富、孫德江、李亞力、周偉思、單增德等,這一長串名單都是在近一個月被調查或被免職的公職人員。
這些“問題官員”大多是因“不雅事件”(我們姑且稱之為“哥照門”)先遭網絡曝光、相關部門隨后介入調查而落馬的,這引發了公眾對網絡反腐的再次熱議。
“互聯網在反腐敗過程中充其量隻能扮演線索提供者的角色,而無法從根本上打擊腐敗分子。”受訪專家表示,我國當前反腐的主渠道還是群眾實名舉報等傳統的反腐方式。
網絡技術的確為反腐倡廉開辟了新途徑
近年來的一些例子似乎說明,網絡反腐可謂“彈無虛發”。無論是“表哥”楊達才、“房叔”蔡彬還是更早的抽“天價煙”的周久耕等腐敗案件的查處,這一系列的“哥照門”事件都遵循“網絡曝光——紀委介入——查實處理”這樣的路徑發展。
“網絡技術的確為反腐倡廉開辟了一條新途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前不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網絡反腐是通過發帖對某人某事進行檢舉揭發,目的是引起網民共鳴,擴大影響,進而受到職能部門重視,揭露腐敗行為。而網絡舉報,是指通過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開設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的行為。
這位負責人表示,一些地方檢察院從網絡發帖中篩選出不少線索並進行了查處,效果很好。但隻有依法向國家機關告發,要求追究行為人責任,才屬於舉報行為。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克服人員緊張、資金短缺、設備落后的困難,不斷拓展舉報渠道。200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正式將網絡舉報增加為舉報腐敗行為的新途徑﹔6月,開通“12309”舉報電話。從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網站情況看,署名舉報佔比接近85%。
紀檢監察機關近年來也運用現代通信、網絡技術,開辟信訪舉報新渠道。據報道,中央紀委、監察部和15個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相繼開通了舉報網站。很多地(市)級、縣級紀委也建立和開通了網上舉報,一些地方還開通了手機短信舉報。
實名舉報仍是當前反腐主渠道
“相比較而言,通過網絡揭發成本低、快速、便捷,而且容易引起廣大公眾的關注和熱議,從而給反腐敗機構造成壓力,促使其調查和處理。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則有可能不被受理,或受理而不立案調查,或調查而無果。”12月9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杜治洲向記者分析了一些人為何願意選擇在網上發帖揭發腐敗的原因。
但在受訪專家看來,互聯網發帖反腐遠不像網友想象的那樣完美。
“網絡反腐有天然的制約、自身的局限性。”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專家馬懷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網友在揭露一些事件真相的同時,可能會損害一些無辜人的利益。未來反腐不能僅僅依賴於這些偶然事件去披露、查處腐敗案件,而是要靠比較健全的日常制度。
今年初,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去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總計對超過14萬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4843人,並將777人移送司法機關,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84.4億元。
“盡管網絡反腐越來越頻繁,並顯示出越來越大的威力,但是從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總數來看,由網絡揭露出來的腐敗案件畢竟佔很小的比例。網絡反腐並不是我國反腐的主渠道。”杜治洲表示,當前反腐的主渠道還是一些主管機構在日常工作檢查、審計機關審計、紀檢監察機關接受群眾實名舉報等傳統的反腐方式。
近年來反腐敗職能部門並沒有被動地坐等,而是越來越重視民意的表達,並且主動出擊,以動真格的實際行動反腐。有輿論認為,李春城被調查,顯示出了紀檢機關反腐的主動作為。
受訪專家指出,目前環境相對寬鬆,很多問題容易暴露,但隨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后這種反腐方式的效用會下降。
提高傳統實名舉報的效果
“最好的方式就是將現有的舉報系統與互聯網的發帖反腐模式相結合。”受訪專家建議,現有的舉報系統應借鑒網絡反腐經驗,充分重視舉報信息的特殊性,為當事人舉報建立更加快捷的通道和反應機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曾表示,把互聯網絡使用者高漲的反腐敗熱情納入法律程序之中,讓他們積極主動地向反腐敗機構反映問題,然后通過正式立案調查程序,發現並且解決問題。
馬懷德給出的建議是,應該建立一個比較權威的網絡舉報和揭露平台,在這個平台上,鼓勵大家實名舉報,使得反腐敗機構在權威平台上所有的信息來源都能逐一得到有效核查,通過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的方式推動全民的參與。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出現惡意打擊報復,相關部門應該積極保護正當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才能有效提升公眾參與反腐的信心?
杜治洲認為,需要反腐敗機構更加認真、更加及時地處理網民揭露出來的腐敗案件,給公眾及時客觀的反饋。同時加大反腐制度建設,強化權力制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腐敗的發生,從而樹立政府公信力。
“需要加強創新體制內監督渠道,提高傳統實名舉報的效果,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甚至獎勵。”杜治洲指出,隻有這樣,才能使得各種反腐手段相互補充,相得益彰。(李英華)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