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4日電 (記者楊文彥)今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從中紀委反腐座談會看黨風廉政建設”為題與網友交流時指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在當前具有最重要的意義,應作為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工程。姜明安針對以上觀點提出三點理由和三項建議。內容如下:
姜明安表示,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四項重要措施。在這四項措施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在當前具有最重要的意義,應作為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工程。理由主要有三點:
其一,考查新形勢下發生的眾多腐敗案件,特別是各級主要領導干部和管人、管錢、管審批的干部的腐敗案件,其腐敗發生的重要原因是權力運作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一把手”往往在人、財、物以及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等重大事項的決策上有幾乎絕對的權力,盡管他們的多數決策也通過了某種會議的集體討論和走了某種程序,但這些討論和程序有不少只是形式上的,很難或基本上不構成對其權力的制約。
其二,在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的條件下,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對權力炙手可熱的權力擁有者往往具有很難抵制的誘惑。對此,加強廉政教育盡管是必要的和必須的,但廉政教育對於腐敗的預防作用由於現實客觀環境的種種限制而難以有效發揮。一些領導干部往往在台上做著廉政報告,台下卻做著腐敗交易。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讓其台下的腐敗交易協議不能達成,即使達成了也不能實施。也隻有這樣,才能使其台上的廉政報告真正產生實際的效果,教育更多的干部不腐敗。
其三,相對於對腐敗分子的嚴查嚴打,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之所以更重要,是因為嚴查嚴打的主要功能是治標,而建立健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基本功能是治本(至少是一定程度的治本),即能從源頭上扼制腐敗。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機制雖然不能構建絕對的“腐敗不能”環境,但是確實能給腐敗設置重重障礙,形成相對的“腐敗不能”環境。[11:01]
姜明安就此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制定政務公開法和行政程序法,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制約權力的行使。去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這不僅對於保障公民知情權,建設法治政府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反腐倡廉建設亦具有或更具有重要作用。但該《條例》尚有三項局限:一是位階低(僅為行政法規),不僅不能對相關法律(包括此前的法律和此后將要制定的法律)起指導協調作用,而且現有的和之后制定的任何相關法律做出了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同的規定,人們都要服從法律而不是服從《條例》,從而使《條例》的功效大打折扣﹔二是調整范圍窄,該《條例》僅調整政府而不是整個國家機關的行為,從而難以規制整個公權力的運作,特別是執政黨權力的運作﹔三是規制重點不突出,就反腐倡廉建設而言,需要公開、透明的信息重點不是政府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獲取和保存的一般信息,而是公權力的運作信息,即政務信息。為克服以上三項局限,建議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政務公開法》,或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以政務信息公開為重點的《信息公開法》。
第二,對於反腐倡廉,制約公權力行使與《政務公開法》有同等重要意義,甚至有更重要意義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去年湖南省制定了《行政程序規定》,影響很好、很大。但那只是一個規章,位階太低。建議全國人大能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重點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和行政執法程序。並且在《行政程序法》出台后,由中共中央發文,要求各級黨委和黨的工作部門均參照適用。特別是對於《行政程序法》確立的決策程序,各級黨委在決策時必須適用。
第三,由地方各級人大中的中共黨員代表組成各級黨的代表會議,在地方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代表大會職權﹔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中的黨員委員組成各級黨的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在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行使黨的代表會議的職權。地方各級黨委和黨委的重要權力部門(如組織部、紀委、政法委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相應黨的代表會議或其常設機構報告工作和重大決策、重要事項,接受黨的代表會議或其常設機構的審議,黨的代表會議或其常設機構對黨委和黨的工作部門的工作可以提出質詢、詢問,被質詢、詢問的機關必須當場或限期答復。建立這樣的機制有利於通過正式的民主組織形式對各級黨委和黨的工作部門的權力運作予以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