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委:夫妻無法証明婚育狀況可依承諾辦准生証--時政--人民網
人民網>>時政

計生委:夫妻無法証明婚育狀況可依承諾辦准生証

2012年12月04日07: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流動人口可就地辦理准生証

制圖:蔡華偉

  針對當前群眾反映突出的計劃生育証件辦理難問題,國家人口計生委12月3日上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簡化辦証程序,提高辦証效率。

  戶籍地、現居住地實行首接責任制

  為解決流動人口等人群辦証難問題,通知要求,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証(登記),並實行首接責任制。

  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証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証明材料。對於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証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証(登記)。

  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証難問題。

  辦証所需材料須一次性告知當事人

  在簡化辦証流程方面,通知規定,要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証件時所需材料。實行一次性告知,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要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並做好解釋工作。

  對於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証(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流動人口婚育証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証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証時,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時限,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因特殊情況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辦結的,要及時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於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証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要發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探索實行全程辦事代理服務制。在辦理相關証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嚴查推諉拖延拒不辦証行為

  此外,為方便群眾辦理相關証件,國家人口計生委還要求各地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証件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証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群眾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要及時解釋說明,並提供准確信息。

  加強服務窗口建設,在縣、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証。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要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証。同時創造條件,開展網上申請辦証。加強窗口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做到服務熱情、行為規范。

  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要明確辦証單位和人員責任,建立服務評價和反饋機制。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受理群眾投訴,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加強對計劃生育証件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鏈接

  什麼是《生育服務証》

  生育服務証,即通常講的准生証。根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証》管理。育齡夫妻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辦理《生育服務証》。

  《生育服務証》有什麼作用

  用途一:孕期保健。育齡夫妻持証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用途二: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了《生育服務証》的夫妻,子女出生后,應當持証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証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分享到:
(責任編輯:段欣毅、盛卉)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