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北農合社集資案調查:非法涉案金額達8000余萬【2】--時政--人民網
人民網>>時政

蘇北農合社集資案調查:非法涉案金額達8000余萬【2】

2012年11月26日08: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手機看新聞

  [導讀]近幾年,江蘇部分地區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蓬勃發展,但因為監管缺位,亂象叢生,很多都是假農戶之手謀取自己利益。這類互助社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旦出現問題,隻能訴諸政府,由政府定奪。

  嚴重異化

  2006年底,為了解決我國農村地區金融供給不足等問題,銀監會放寬了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此起步發展。2007年初,銀監會印發《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據北京農信之家統計,目前,我國的資金互助組織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經銀監會批准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截至2012年6月,共有49家﹔第二類是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支持的村級扶貧互助社,已達萬家﹔第三類是地方政府引導和農民自發設立的農民資金互助社,主要分布在吉林、江蘇、河南、河北、山東等地,大概有5000多家,江蘇鹽城、吉林四平、河南信陽等地尤為集中,幾乎每個鄉鎮都有一家。

  “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聽起來相似,但區別大了。”北京農信之家秘書長謝勇模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江蘇沒有一家獲得銀監會發的金融牌照,大部分都是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雖然也從事金融業務,但實際並不在銀監部門的監管范圍內”。

  根據《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滿足成員生產、生活資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內部組織成員開展資金互助,但不得對外吸儲和放貸。

  “但事實是,這類資金互助合作社因為監管空白、身份不明以致發展無序、參差不齊,已經發生嚴重異化。各類市場主體紛紛進入農村市場設立機構,甚至有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翻牌成資金互助組織,所謂‘披著合作社的外衣,實際上在放高利貸’。”謝勇模告訴記者。

  “比如,灌南縣這4家資金互助社,從其組織形式上,已經不是合作制﹔而真正的合作制是限制大股東的,比如說銀監會規定合作社的最大股東不得超過總股金的10%,灌南縣這4家資金互助社,利益主體已經成了江蘇龍誠集團﹔連雲港、宿遷這幾家合作社的利益主體已經成了劉秀榮。”謝勇模指出。

  根據《江蘇省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合作社發展社員和資金融通嚴格限制在一個村或幾個村,最多不超過一個鄉鎮范圍。不得跨區域開展業務,不得對城市居民和單位開展業務。同一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立分社或分部。”

  “但目前很多地方推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設想,說好聽點是為了活躍地方經濟,難聽點,更多是一種政績工程”。“三農”問題研究專家李昌平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據了解,江蘇部分地區已經出現縣一級別的資金互助合作社。

  在李昌平看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應超出村一級別的范圍,超出村的級別,成本變高,風險也不可控。合作社的社員之間互不認識,不清楚合作社的運營情況,沒辦法監管。“中國是個熟人社會,農民離開了熟人社會就很難講信譽。”

  其實,現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丁解民早在2009年《關於鹽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發展情況的調查報告》中,就指出合作社存在分紅比例過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攬存等問題。

  監管缺位

  在很多專家看來,此類合作社因為缺乏專業的監管,出事是早晚的事情。

  據梁公祝介紹,事發前,農工部也對這些合作社進行了認真審查,農工部每年會對合作社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審。“但犯罪分子防不勝防,聯合四家合作社的負責人一起做假賬欺騙,我們也沒有辦法。”

  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灌雲縣農工部負責監管的20余名工作人員,並沒有相應的金融知識背景和相關工作經驗。

  “雖說按規定,誰批准誰管理,但農工部根本不懂金融,怎麼監管?”杜曉山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金融本身就是高風險的行業,應該有專業的人在做這件事,建議地方政府一定要金融系統的人納入進去,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應該形成合力。”

  在杜曉山看來,“其實,這種事情省裡必須要有個說法,拿出一個規定或辦法,由市級別或者縣一級別來執行。嚴肅整頓,分類指導,把壞的關掉,好的規范。”

  11月16日,在北京舉行的小微金融60人論壇上,江蘇省金融辦綜合處處長錢東平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省金融辦還沒有介入相關的監管,暫時對此事還不好評論”。

  “上面不管,隻好我們自己想辦法了。”時代周報記者將此說法轉告給梁公祝,其告知,“灌南縣此次事件之后,該縣對縣內其余21家互助合作社的運營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區金融辦、區農工辦及區民政部門已經聯合,及時跟蹤監控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運營。”

  值得注意的是,據悉,近日,連雲港市已經出台《連雲港市農民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對如何建立風險調控機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如建立資本充足率制度、備付金制度、呆賬准備金提取制度、放款限額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制度等。

  曾推動全國首家資金互助社成立被譽為“農村資金互助社之父”的姜柏林認為,目前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問題並不是資金互助合作社本身的問題,而是監督和市場配套的問題,“資金互助合作社需要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必須通過監管劃清是非,打擊非法的,保護合法的。”

  “2012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有序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意味著在今后一段時間內規范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為主題。”謝勇模向時代周報記者透露,“早在去年,農業部已經牽頭出台《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出台。但因為各個部門有爭議,暫時擱置”。

  今年2月,在一次合作社座談會上,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濟管理司孫中華司長透露,擬出台一份專門針對合作社的文件,其中包含如何規范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的問題。據悉,孫中華司長強調,“國務院已經作出部署,指定央行、銀監會牽頭,相關部委配合,盡快拿出一個具體的管理辦法。”

分享到:
(責任編輯:仝宗莉、段欣毅)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