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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毒膠水案 廠方被判賠25萬元

2012年11月13日08:19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南方日報訊 (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黎鳴)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間在廣州荔灣、白雲發生了38例職業性“膠水中毒”案例,其中4例因醫治無效死亡。近日,荔灣區法院對其中的一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鞋廠兩位經營者向患病工人李某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共約計25萬元。

  17歲的李某在洪日鞋廠當?鞋工,工作中主要接觸黃膠、硬錚水等。去年12月30日凌晨,因“神志不清、反復四肢抽搐”就醫,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急性重度1,2-二氯乙烷中毒(俗稱“膠水中毒”)。由於當初沒有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李某患了職業病后無法向廠方索賠,於是將鞋廠經營者何某、鐘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其醫療費等共計30萬左右。

  何某辯稱,姐夫鐘某於2009年12月26日將洪日鞋廠經營權轉讓給他,但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也沒有繳納過稅款、管理費。工廠主要是加工性質,有訂單的時候,工人便到廠裡干活,沒有訂單時,工人就休息,可以到其他工廠工作。何某還稱,李某平時喜歡喝可樂,酷愛染發,從其QQ聊天記錄得知,其發病前已患有感冒症狀,且在其他鞋廠工作時已發生,所以,李某的病實際上是其自身的原因及在其他鞋廠工作時引起的,應由其他鞋廠承擔法律責任。另一被告鐘某則辯稱,他於2009年12月26日已經將鞋廠轉讓給何某,雙方還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自那時起何某就全面接管了工廠的生產經營管理及工資發放,所以他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洪日鞋廠由鐘某自2002年開辦以來,一直未能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來將洪日鞋廠轉讓給何某經營,並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轉讓、變更手續,故法院確認鐘某仍是洪日鞋廠的實際經營者,何某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參與洪日鞋廠的經營,兩人對鞋廠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應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還查明,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29日期間,李某在洪日鞋廠工作,期間因鞋廠停工休息,李某到其他工廠兼職工作,但雙方均確認李某在2011年12月26日至2011年12月29日在洪日鞋廠工作,可以確定李某與兩被告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法院判決被告鐘某與何某共同向李某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共約計25萬元。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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