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認為,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審批“沉?”,著力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治理“審批難”,是在不斷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解決“審批多”基礎上,政府自我革命的進一步深化,是推進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關鍵一環,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行政權力法治化,防止權力尋租,營造便利創業創新的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活力和創造力。[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