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权力:用制度建设回应“谁监督纪委”
从执纪者到腐败分子,从监督他人到被人问责,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的退变令人震惊。这促使中纪委认真反思:手电筒不能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监督“自己人”该是场真刀真枪的变革。
2014年3月,中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正式设立。不同于中纪委一至十二室,干部监督室的主要职责就是着眼于加强对中纪委监察部机关、中纪委派驻纪检组、各省区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设立干部监督室之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1月13日,该室副处长赵钟伟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介绍,纪检监察干部真切感受到有了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接受监督的意识更强了。与之前相比,内部监督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目前,除中纪委外,所有省一级纪委、大多数市一级纪委都已设立干部监督室,县一级纪委已经做到有专人来负责内部监督。中纪委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问题线索,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有案必查、绝不姑息。
袁卫华等案的发生则提醒中纪委注意,对于问题线索的管理,是纪检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一个重要风险点。十八大后,中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现在对于线索处置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流程,从承办人开始一直到处里、室里,再到委部领导层层把关,这样某一个人的意志就不能够决定线索的处置结论。”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韩晋萍介绍。
权力有多大,潜在风险就有多大。近年来,中纪委通过重塑组织结构,促进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
在《打铁还需自身硬》中,中纪委透露,下一步,地市级以上纪委将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
刚刚于1月8日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于纪律审查工作规程和制度予以明确,继续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具体来说,将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会要求,中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2017年,中纪委将继续依靠制度层面的建设,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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