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规定》将结束公开征求意见
6月,人社部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与超过3.5亿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
2015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体现出职业年金的强制执行性。随后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对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以及如何领取等问题予以明确。
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意见稿做出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考虑到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意见稿提出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修订还体现在待遇领取方式上,意见稿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主要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将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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