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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通报5起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典型案例

2015年05月08日20:4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 据山东省纪委网站消息,2014年以来,德州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及入股分红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乐陵市人民政府原顾问孙吉和违纪违法案。孙吉和先后担任乐陵市委副书记,宁津县委副书记,乐陵市政府党组成员、顾问(正县级),2012年9月内退。经查,2004年8月,孙吉和出资注册成立乐陵市新华彩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更名为山东天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月,孙吉和出资注册成立乐陵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孙吉和与时任乐陵市住建局局长宋某某共谋,挪用公款用于乐陵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活动。2014年9月,孙吉和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孙吉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德州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焦玉春等人违纪案。焦玉春,2003年2月起先后担任德州市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焦玉春自2003年3月起,违规兼任德州天恩饲料有限公司(畜牧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年3月调任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后仍继续兼任。入股德州天恩饲料有限公司、德州神牛药业有限公司并分红。

张范修,先后担任市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2014年3月退休。经查,张范修自1999年9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德州神牛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入股德州天恩饲料有限公司、德州神牛药业有限公司并分红。

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4月,经德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焦玉春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范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二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上交财政。对市畜牧兽医局党组落实上级有关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规定不力问题问责追究,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3、宁津县总工会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晓宁违纪案。李晓宁,先后担任宁津县纪委常委、副书记,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主席,县第一中学工会主席。经查,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李晓宁以其亲属名义,先后投资经营餐饮业。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其他问题,2014年12月,市纪委给予李晓宁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取消其副县级待遇,依法罢免其宁津县总工会主席、县第一中学工会主席职务。

4、夏津县新盛店镇党委原书记许士军违纪案。许士军,先后担任夏津县香赵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雷集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新盛店镇党委书记。经查,2006年至2013年,许士军投资经营夏津县远东广告门市部,建造4个广告牌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并获利。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其他问题,2014年9月,德州市纪委给予许士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收缴违纪所得,上交财政。

5、德州市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王伟违纪案。王伟,先后担任德州市潘庄灌区管理局工程师,市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经查,2009年7月,王伟以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夏津县中医院住院部病房楼工程,从中获利。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其他问题,2014年9月,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王伟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上交财政。

从上述几起典型案例的表现形式看,有的长期违规在企业兼职;有的经商办企业或入股分红,从事营利性活动;有的部门相当数量的干部职工参与企业入股分红。尽管问题的形态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特征都是利用公权力影响,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使公权变成个人谋私的手段,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要端正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引以为戒,自觉廉洁从政。

(责编:刘融、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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