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同居关系将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3】

2015年03月05日06: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最高检:同居关系将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

  标准

  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杨万明表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

  有些家暴受害者不愿报案

  杨万明指出,一些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有一些是不愿意报案,有的是不知道到哪儿报案,还有的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怕家丑外扬。《意见》鼓励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单位、组织都可以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如果被害人找到政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这些机关、组织、单位都可以帮助报案,比如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发现或怀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报案。有的找到了妇联、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后,这些部门也可以报案或反应,帮助被害人走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之路。

  杨万明指出,有的被害人确实有顾虑。首先要搞清楚不想报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实践中,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确实是不想报案,比如内心不希望施暴人被处罚,还是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或者是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说出去不好听,想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另一种是有一些被害人自己不能或者不敢报案,比如几岁的小孩子、八九十岁的老人、卧床病人,这些人确实没有报案能力。有的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就威胁,如果你报案我就杀了你,确实一些受害人受到恐吓不敢报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保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如果是被害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毕竟这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角度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问题。从司法目标来看,也是要尽可能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被害人意愿不是无条件听取

  杨万明指出,《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当然也不是无条件的,被害人说不愿意公权力介入,不是无条件的不介入。有两个限制,一个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确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不是受到了胁迫。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违背和突破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司法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能够行使权利,报案起诉。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司法机关还应该保护报案人的隐私、保护报案人的安全。这些办案要求有利于鼓励被害人报案,打消被害人的后顾之忧。

  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会审查

  此外,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公安机关接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会进行审查。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进行调查,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公安机关会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的未成年人,会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拘留和逮捕条件,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如果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会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坐视家庭暴力不断升级。(钟欣)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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