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是新一届党中央在治国方略上开拓提升出的新版本,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就和新境界。其理念、框架、具体安排和主攻方向展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新型方法特征。
一、整体协同的系统性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反映的是国家治理的四个不同方面和不同环节。但是,它们构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两个层面的系统性。在第一个层面上,这四个方面中任一方面都是一个整体系统,都由不同要素和部分组成,各个部分之间都有机关联和互相影响,都需要统筹兼顾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第二层面上,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一个整体系统,也需要整体协同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它们之间是目标、手段、保障、主体四大要素的关系,四者缺一不可,其运作必须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这里讲的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的这种整体协同的系统性。
二、远近结合的制度设计
“四个全面”最为重要的内在筋骨在于制度。仅从表述就可看出,其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内容都是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提出:到二0二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两次全会的决议清晰说明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目标和着重点是制度建设。实际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从严治党也包括大量制度建设内容。“四个全面”中的制度建设既是为“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也是为更为久远的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提供可依赖的路径。也可以这样理解,当前工作中的一些政策、手段、方法、措施可能随着时间的演进、条件的变化而取消或放弃,但制度建设却既有当前的现实功能,也具有极为长远的未来意义,因而是更为根本和深层的工作。
三、互相渗透的设计安排
作为一种战略安排,“四个全面”必须顾及长远和当前、整体和局部、理论和实践等多种社会层面,这就要求其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其内在的关联和深层的逻辑。结合中央的各种文献和习近平的多次论述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近期目标和愿景,全面深化改革是手段和方法,全面依法治国是途径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领导主体的建设。这四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渗透,在实际工作中既融为一体,又各有偏重。比如,全面从严治党中当然包括深化改革的内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变化就是一种典型的改革。再比如,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目的就是服务于小康社会的建设,人民福祉毕竟是所有工作的指向。从总体上看,“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螺旋递进,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动态体系。
四、基于实践的主动创新
毫无疑问,“四个全面”的提出基于当前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是对这一实践的政治总结和理论升华。这充分表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主动创新的态势和动能,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不墨守成规、勇于开拓、善于创造的勇气和能力。“四个全面”的每个方面都是我们党主动承担历史责任、寻求全面解决社会难题的探索。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各级党委、各个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要求。比如讲到“从严治党”时他说,这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也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发挥自己工作的主动性为从严治党做出贡献。
基于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每一个执政党都具有自己治理国家的方法体系。面对今天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局势,在总结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形成了自己的治国理政的方法系统,“四个全面”的表述反映了一系统继往开来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