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因漏审房产证和其他资产证明,以及伪造拆迁文件领取拆迁款,密云镇一负责人于某致拆迁款损失70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今年51岁的于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
据了解,于某自2010年起接受密云镇政府安排,负责101国道绕城线小唐庄火车站职工住房拆迁等工作。
据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因于某没按相关规定审查房产证并评估资产,甚至没按程序发放拆迁款,致使宋某伪造住房证明,骗走拆迁款731万余元。
宋某供述称,其曾在小唐庄火车站公房后面建有自建房,小唐庄火车站拆迁时,宋某找到于某,要求对其自建房予以补偿,于某表示:“自建房不能单独拆,要搭着前面的公房一块拆”。
宋某便伪造了13份证明材料,内容为车站将公房分配给宋某等13名“车站职工”,并同意“车站职工”自建房。实际上,这13人就是宋某及其亲友。小唐庄火车站从未向其分配过住房,也没允许其自建房。
宋某将13张身份证及13份证明材料交给于某,于某没仔细审查便认定有效。宋某带领多户“户主”签字,还为没到场的“户主”代签,并将打入各“户主”名下的拆迁款731万余元取出挥霍。
另一指控称,在2012年7月至12月间,于某在任101国道绕城线李各庄村拆迁中,伪造虚假拆迁户领款收条,骗取拆迁款92万元。
公诉人指于某玩忽职守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应以贪污罪追责。
于某对其犯玩忽职守罪供认不讳。但针对犯贪污罪的指控,于某辩称其是以私人身份去李各庄村进行拆迁工作,92万元是自己应得的报酬,且其中大部分已用于拆迁。
铁路法院审理查明,由于于某没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宋某骗取拆迁款731万余元,除案中宋某亲属代其退赔20万元外,其余被宋某挥霍,至今没能追回。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间,于某以101国道工程拆迁员身份,与徐某等拒绝拆迁的村民,以及辛某等拆迁后又要追加补偿的村民谈判,后陆续达成一致。其间,于某伪造了4张收据,骗取了92万元拆迁款。经查明,于某将其中10万元支付给了拆迁户徐某。
该案审理期间,于某亲属代为退赔82万元。
铁路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及贪污罪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半。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