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1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国职级体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基层公务员受此“薪政”影响极大。
我国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此次“薪政”改革,经历了多轮调整。从“小灶中灶”到1956年的30级管理制,再到2006年的27级管理,公务员职级管理呈现出以下特点:待遇由依赖资历、级别向职务决定转变;级别待遇差距不断缩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0多倍不断缩小;级别跨度与职务大小呈负相关关系,职务越低,级别跨越越大,使得基层公务员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也能够不断提高级别和工资。
1950年
从供给制、工资制并存
到统一为工资制
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
新中国成立初期:1级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即原国统区的公职人员实行工资制,老解放区的干部实行供给制。
如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分为小灶和中灶两类。中灶标准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各省(市)正副厅(局)长,都享受每人每月225斤米的包干待遇;小灶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斤,其适用对象为中直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
此后,供给制逐渐被工资制所取代。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通过并下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正式将中直机关的公职人员,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这个标准奠定了我国公务员级别管理的基础。按照这个标准,最高的1级级别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级级别工资为每月120斤小米,级别工资相差28倍。随后,因为级别工资差距过大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标准历经多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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