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资金甚至被“赠送”
上海市徐汇区政协委员、上海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认为,押金是消费者为获得用卡权的预付款,是质押担保的一种形式。而根据物权法中对“孳息”性质的解释,押金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所有人。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公交企业对法规、合同约定置若罔闻,甚至以填补公交系统“运营成本”之名,把押金当成了一项“收费”名目。
——标准自订,高低不均。一张薄薄的交通卡,各地押金标准各异,最低10元,最高达四五十元。面对多年来的公众质疑,各地公交公司的反应也各不同。
比如,上海、广州此前沿用30元的押金标准,经审计后均降至20元。而在公交票卡原本不收押金的郑州,2002年后却开始按30元的标准收取。在当地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中,其依据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财务紊乱,管理失职。“在很多地方的公交卡公司,押金有多少,利息用在哪里,对公众还是个不公开的‘谜’。”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
作为国营公共企业,一些地方公交系统的IC卡专户管理失范。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去年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市公交公司从IC卡收入账户中提取193.53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账户赠送给了“有关部门”。
——混用名目,滋生收费。吴冬认为,从各地物价部门批复来看,公交卡押金的收取依据均是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单独收费的IC卡,才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一定押金;而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IC卡的工本费核定。
但在实际中,“既收押金,又再收费”却很普遍。记者在无锡市物价局2004年的批复中看到,该市的“太湖交通卡”未获准收取押金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公交卡公司开收了每月1元的折旧费,以及高达8%的退款手续费。
公交卡押金亟待统一
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李红昌认为,公交卡押金之争涉及三个公共利益问题:一是押金的合理性;二是押金标准的合理性;三是退还运用等服务的合理性。“但这三方面目前没有一个统一规范,企业依据的只是不同地方的政府批文。”
据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智能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彪介绍,目前,各地的公交卡公司均自行采购IC卡,押金标准大多数是企业参照其他城市水平。上海一家IC卡制造企业负责人表示,多数城市公交卡采用的主料是塑料、纸张和磁条,近年工本费普遍降至10元以下,批量销售仅为每张6至7元。
据了解,随着IC卡技术发展与普及,成本急速降低,许多城市现行押金标准已远高于卡工本费。北京市一卡通公司等企业透露,20多元的押金中,一卡通的采购成本只占45%,注册用软硬件系统及相关费用约占30%、发行费用约占8%。
“消费者的押金不能让一两家企业自行处置,归属不明确的资金也应当上缴公共财政再用之于民。”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押金应当只是交通卡工本费,所谓的其他“运营成本”应属企业自负盈亏,不能借机乱收费。
既然收取了押金,那么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呢?事实上,尽管收费名目不少,但一些交通卡企业提供的服务,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甚大。例如,“退卡难”是近年来关于公交卡最受诟病的问题,而在香港地区,其八达通卡在办卡时押金包括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丢卡后致电热线成功报失,可领取余额退款。使用满3个月退卡,就可退还余额和全部押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李红昌认为,企业应当定期公示押金明细接受监督,不能借押金及收费之名,大量占用属于社会公众的资金。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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