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卢思莹 李有军 潘子璐)离合同期满还剩8个月,租客却已先搬走,房东声称不知情,仍向其催交剩余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昨日,原被告双方在惠州市中院民一庭达成调解,租客当场向房东支付11万租金。
据了解,2011年7月2日,原告老张将厂房租给了一家工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1年8月1日起,租金为年租金人民币25万元,并约定了被告需预付一年房租25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老张10万元的押金作为保证。
但是从2012年8月起,该公司就再也没支付过租金给原告,长达8个月之久,总共拖欠租金16.67万元。2013年3月14日,按捺不住的老张委托了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催收所欠租金和预付一年租金的《律师函》及催收通知,但该公司均未作出答复。协商无果下,老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的租金及水电费暂计至2013年5月份,以后的租金另计。
对于老张的诉请,被告认为,公司已于2012年8月1日搬走,没必要再支付租金,搬走时曾经电话通知过原告,而且,“10万元的押金我没有要回,当作对原告的违约赔偿”,因此,被告以为租赁合同就此解除。而房东老张表示,自己在起诉前并不清楚情况。
惠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在仔细阅读卷宗后,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被告搬走后合同是否解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被告虽辩称口头通知过对方,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也表示没有收到通知,因此不能认作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但是,原告在发现被告违约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多次对当事人讲法释法、利益分析后,双方均表示愿意一人退一步。最终,被告愿意支付赔偿金,原告也答应只追偿一半租金。
昨日,在法官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已交付租金的基础上,将10万元押金抵扣租金后,再一次性支付原告11万元,双方合同解除。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