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 中国经济网记者 马常艳摄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开启新的征程,13亿中国人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对于我国的宪法建设以及“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表示,依法治国所依的法必须是一个良法,必须是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必须跟宪法保持一致;“国家宪法日”的设定以及宪法宣誓制度是保障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使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实效性,应成立一个专门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机构,还应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和《解释程序法》。
中国经济网: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怎样?
胡锦光:从四中全会《决定》来看,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要解决为什么必须要依法治国?第二个问题是怎么才能做到依法治国?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如果做不到,那么依法治国至少做不好。
依法治国为什么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治国所依的这个法必须是内部统一的。怎么才能做到统一呢?必须统一到宪法上去。四中全会决定六大任务的第一大任务就是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所依的这个法,按照法律术语来说必须是一个良法,是一个好的法。那么什么法是良法呢?首先必须是保障人权的、促进人权进步的,必须跟宪法保持一致,必须兼顾协调不同的利益。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关键的是,依宪治国怎么才能做到呢?必须要加强宪法实施,依宪治国的基本前提就是要依宪法实施。
中国经济网:宪法实施一般来说有几种实施方式?
胡锦光:宪法实施主要是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叫宪法遵守,就是遵守宪法。四中全会里第五大部分讲到了法治文化,要在小学、中学还有机关普及宪法和法律的知识,营造一种气氛,遇事找法,依法来解决。四中全会《决定》讲到,依法治国要达到的“16字效果”由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全民守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理解了宪法原理和知识,自觉遵守宪法。
宪法实施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适用宪法。适用宪法有几个途径,第一个就是直接适用。直接适用宪法的第一种情况就是立法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文件,形成一个具体的制度。在这个途径里面,目前存在一定问题,下一步要达成的目标,是让每一个立法里面都体现宪法精神。那么怎么达到这个目标,四中全会有一些完善的措施。比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人大主导立法,民众广泛参与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宪法直接适用的第二个途径,就是最高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等严格依照宪法原则精神理念做出具体行为,按照宪法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
还有一种是间接适用。间接适用怎么适用?因为法律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宪法的原则、精神、理念得到具体化,那么法律得到了适用实际上就是宪法得到适用。这种适用就决定适用法律的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理解宪法,这样才能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把这个法律适用得全面彻底。
中国经济网:在适用宪法、适用法律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胡锦光: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宪法,要懂得宪法的原理、理念精神,然后法律才适用好。应该说,在这一点上以往做得还是不够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当中是依据法律来办事,觉得已经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已经非常好了。但他只学习那个法律,没有学习宪法,工作当中就有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比如说法院,法官们天天在依法办案,如果宪法学习不好的话,依照这个法律来办案,在判案的时候,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就有问题。
中国经济网:在宪法实施上,怎样保障全面贯彻实施?
胡锦光:四中全会讲了要加强宪法实施,在以前基础之上,增加了两个举措,第一个举措就是把每年的12月4号,由原来的“法制宣传日”改为“国家宪法日”,通过把宪法日确立为一个全民的节日,首先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重视宪法,强化宪法意识,按照宪法行使权力。同时,对于人民群众,通过把这一天确立为宪法日,更加重视宪法,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个举措,就是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四中全会里面增加的一项,要求凡是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向宪法宣誓。领导干部向全社会公开宣誓,显然是一种庄严承诺,要遵守宪法,要依据宪法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职权,民众相应地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中国经济网: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
胡锦光:那么宪法实施怎么能够保证它严格依照宪法来实施?必须要有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制度从1982年宪法就已经规定了,2000年的《立法法》对宪法监督也做了具体规定。但遗憾的是,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没有按照宪法监督制度去审查过任何一起违宪案件,也没有根据这个制度废除过任何一个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或者行为。违宪审查的机关也不是什么工作没有做,只是做的工作没有通过公开的渠道来让民众看见。
四中全会《决定》关于这个问题主要讲了三段话,一段话就是要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第二段话要建设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违宪违法的行为。第三讲到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那下一步宪法监督要怎么健全和完善?四中全会《决定》讲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这句话说明是以坚持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前提下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现行的行政体制,尤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制定的,不会实行美国式、德国式、法国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下一步这个制度要真正具有实效性,要完善几个方面。第一要成立一个专门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机构。比如说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监督委员会。
第二个就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必须明确。现在关于宪法监督对象也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里面,应该集中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对现行规定当中,没有明确的有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也应当加上。
第三个措施,要对启动宪法监督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权启动审查的主体过于宽泛,使得社会上所有人都可以启动宪法监督,这样不具有操作性,必须要作出限定。限定的标准就是要把启动的主体资格限定在真的需要的人,所谓真的需要的人,那就是利益受害人,他的利益受到了法律文件的侵害,那么才有资格去挑战这个法律文件。
要完善的第四点就是审查程序,《立法法》对审查程序做了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些工作办法做了规定,比如关于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关于授权法规的程序规定,里面讲了怎么进行审查,但总体上审查程序规定还是比较粗糙,操作性不够,应该参考司法程序来完善。
现行一些法律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中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法律,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反过来说,法律就有可能跟宪法相抵触,如果法律跟宪法相抵触怎么启动审查?目前在制度里面没有规定。第二个就是党委的文件。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法外无权,如果在宪法法律之外还有一种国家权力的存在在运行,游离于宪法之外,那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了。所以如果党委制订的文件违反了宪法怎么办?要不要对他审查,怎么进行审查?现行制度里面没有规定,这一点也需要来完善。
我认为,最好是要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把需要完善健全的这些问题在这个法律里面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宪法监督制度操作起来可能更顺畅一些。
中国经济网:除去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外,您对宪法建设还有哪些建议?
胡锦光:要依宪治国,那这部宪法必须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很好的去调节社会生活。在使宪法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方面,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解释宪法。目前宪法解释的制度还不健全,在现行宪法和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该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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