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大特点,就是有减有增。其中,有五项属于取消或停征,企业和居民负担是减少的;只有成品油一项消费税是提高的,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宣布,因汽、柴油消费税提高抵消降价因素,国内成品油价格维持不变。(相关报道见第二版)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9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