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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专家论策)

本报记者  刘先云

2014年11月27日05:0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目前推广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一是委托经营,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后,给予社会资本一定周期内的运营权,然后将所有权和经营转移给政府,通常说的BOT(建设—运营—转移)就是此类。二是股权合作,即政府和社会资本按股权共同出资建设和运营。三是政府投资建设,给予社会资本特许运营权,让社会资本运营。

  如何提高社会资本对《指导意见》提出的七大领域的投资积极性?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认为,首先,要推动这些领域的实质性开放,确保社会资本合理的所有权、经营权。其次,要开展一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示范项目,明确合作的模式和运营机制。最后,随着基本设施等领域投资边际效益递减,政府要通过政策性或市场化手段确保社会资本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

  《指导意见》提出,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部分收益低的项目只有获得政府的扶持,社会资本才有参与积极性。而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提升建设和运营效率,可以减少政府对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刘元春说。

  《指导意见》还指出,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等担保贷款业务。采取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为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支持。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周期长,社会资本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并不现实,必须借助金融杠杆的支持。”刘元春认为,目前我国融资模式以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期限短、利率高,抵押物等增信要求高,不能适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行业的投融资需求。因此,一方面要政策性金融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创新融资渠道,鼓励股权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模式;同时,要创新信用贷款方式,允许部分行业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提高社会资本融资能力。

  “开展PPP合作既要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也要保护好社会和公共利益,一些项目不能无限高或无限期地向公众收费。这涉及准公共产品定价的问题,如何核算项目投资成本,如何确定合理投资收益率,这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PPP合作中成本核算和合理回报的界定,以便打消社会资本的顾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白景明说。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7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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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白宇、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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