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在最新的公告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了11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决定。
统计显示,自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以来,至今,已有15人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被罢免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一种情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全国人大代表又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于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法律规定可以按程序罢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按规定,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组织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罢免信息,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此外,许多省市还有关于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具体情形。
中国青年报记者统计发现,12年来,共有55名全国人大代表遭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据统计,55名遭罢免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多数因为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也有官方未通报罢免原因的情况。
在罢免程序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首先经组织调查或者中央纪委立案调查;随后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此后还包括开除公职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相关程序。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