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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称能不能依法治国关键在于能不能依法执政

2014年11月03日14: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文章称能不能依法治国关键在于能不能依法执政

  中新网11月3日电 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刊发署名何毅亭的文章《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文章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

  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和部署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凝聚全党智慧,体现人民意志,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根本保证,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文章称,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决定》科学总结我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的历史经验和共产党执政规律,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科学结论,并对依法执政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

  文章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党内、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

  文章指出,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至关重要。在领导干部中,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目中无法、信奉权大于法的人还不少。这是法治建设的大敌,依法执政的大敌。作为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把熟练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

  文章称,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尤其是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要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公正决断是非,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不因私情弃公平,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

  文章提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依法执政会经常遇到、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这不仅从理论上回答了政策和法律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而且为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二者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

  文章指出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都是党用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所不同的是,政策和法律以各自独有的表现形式、作用范围、效力支撑而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文章指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政策和法律互联互动的重要条件。党委依法决策,强调的是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责任都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治思维,并采取和运用法治方式。每作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法律上谁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文章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工作机制来保障。否则,依法执政很容易停留于一般号召,很容易取决于领导者个人认识和重视程度,很难真正落实到具体执政实践中。这里,既有重大政治原则需要我们毫不动摇地坚守,又有大量制度和体制机制障碍需要我们大胆突破。

  文章称,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才能实现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工作制度。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宪法修改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文章强调,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职能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做依法办事的表率,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事关社会团结和谐的重大问题、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司法问题等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决不能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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