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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02日03: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5号、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崔清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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