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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正草案表决通过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4年11月01日13:3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行诉法修正草案表决通过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 马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出席发布会的三位嘉宾都是非常的权威。

  有记者问,四中全会提到要完善司法体制,推行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试点,但是此次草案中关于这方面的修改并不是很多。那么根据现有的条款,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江必新回答说,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没有涉及到审执分离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办法的,他说,首先,反消极执行,也就是反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而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这样的行为。第二,反规避,对那些有执行能力、有执行条件,但是规避执行和不愿意执行的那些被执行人,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特别是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来使他难以规避。

  还有记者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实的话也变成一纸空文。其实行政诉讼法大家都知道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其实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那么,行政机关应该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夏勇回答说,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要经得起告。因为行政机关是被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还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就更高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去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

  当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法律一审稿从多方面完善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一审稿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对其主管人员予以拘留。

  草案二审稿主要是破解 “告官不见官”的尴尬。 二审稿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本次会议审议的三审稿中,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次修改中,具体列举了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的一些社会权利。比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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