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讯 (记者 何伟)海南省近日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要求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景区提价、旅行社带团等作了严格规定。
“黑导游”一直是旅游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疾。对此,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同时,规范导游准入制度。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新条例还对景区提价作了规定,提价须召开听证会。新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此前,游客在海南旅游遭遇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景点等现象频发。对此,新条例从严从重加大对旅游经营者及导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要加强对旅游服务合同管理,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若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