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四中全会分别从法定程序、追责制度、追责措施三个方面,明确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点内容。决策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都不可或缺,特别是公众参与,一直是传统决策机制中的薄弱环节,为此,今后在公众参与决策方面要有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增加公众参与在决策中的分量和权重,真正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从更广的范围看,决策法定程序还应当包括更多参与主体,以扩大决策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十八大报告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重大决策纳入政治协商程序,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或审查,都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最大限度避免决策失误。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但相关领域已有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做法,比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建筑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腐败案件责任倒查机制等等。“终身责任追究”意味着,相关人员一辈子都要和责任绑在一起,永世不得分开——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夸张,但单从技术上讲已经没有问题,因为只要把重大决策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详细记录在案,每个参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就同时记录在案,今后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对重大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也就不成问题。
然而,理论上和技术上能够进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回事,实际上、法律上能否不折不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又是另一回事。比如,有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们都知道某某人此前在决策中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他应当为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此人有着不一般的“背景”和“实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在他那里全部失灵,他在事故查处中竟然毫发无损……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责任倒查机制的权威和效力,由此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最终需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公众权利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切实加强对公权机关决策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要震慑、消解那些干预责任追究的“背景”,约束、驯服那些妨碍责任倒查的“实力”,扫除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严格执法、严厉追责的各种阻力和障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才能成为“活”的制度。
常武(北京 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