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杨合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我想,中央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全社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订相关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是这样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网络方面的立法。
把相关立法列入到本届的立法规划,这项工作正在有序的推进。今天借此机会听了各位专家、包括网民各方面的代表的意见,我很受启发,我在此跟大家交流我们在研究网络立法方面的简单的想法。第一,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是现实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没有国界的,这个观点在逐渐的被驳斥了。最典型的一句话,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是在网络上没有人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实际上现在每个人都是赤裸裸,没有隐私可言。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立法方面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将规范现实生活的法律在网上延伸,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执法的职能,管理的职能要转变管理方式,向网络延伸。另外是公民企业在网上的权利,对他们是同样有效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他们的权利义务,在网络空间义务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延伸到网络。
我的第二个观点是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应该更多地承担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责任的担子。互联网企业是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桥梁、纽带,它是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之间交流信息的一个桥梁和纽带。网络空间的法治关键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和责任,首先现实生活的法律保护企业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同样是适用的。大部分的现实法律对网络空间适用,但是因为网络平台是新事物,从国外来看,互联网立法的重点是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立法,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就是这么来的。我们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更多的强调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我们跟国外的同行交流的时候,他说是因为网上的信息侵害了别人的权利,他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再考虑避风港的原则。我们现在的互联网企业更多的是强调后者而不是前者。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只要互联网企业他的信息侵害别人权利,怎么样知道呢?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至少社会公众都认为你这个信息是违法的,你就应该知道。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互联网企业明知网上的信息是违法的、有害的、侵权的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现象的存在,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空间挣钱过程中要弘扬法律精神,承担法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