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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在职时撇清与合作公司关系 退休后索要股权【2】

2014年09月03日08: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官员在职时撇清与合作公司关系 退休后索要股权

  起诉要求确定占有60%股权

  朱正林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60%的股权。

  “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我愣了。朱正林已经给纪委明确表态,说与达坤公司没有关系,怎么还这么大胆去起诉要60%的股权?”王丽娜说。

  让王丽娜更无法理解的是,在她看来,朱正林与达坤公司确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曾有法律关系的,是已经注销了的金泰成公司。

  王丽娜告诉记者,朱正林在达坤公司“没做什么事情”,只是做了一些协调工作,比如认识一些优秀的经理,就介绍过来,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投资。

  朱正林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与写《检查》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这位此前试图撇清与达坤公司关系的干部,极力主张自己实际占有公司60%的股权。

  按照朱正林的说法,达坤公司成立以来,他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被当作股东对待,不但主持召开董事会,解决公司经营权及账目问题,同时还以达坤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签署了诸多至关重要的协议。

  他还提及,达坤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分红。

  这,与其在《检查》中“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做了一些工作”“仅去过工地三四次”等表述,几乎是天壤之别。

  记者注意到,朱正林称占有60%股权的依据之一是,2004年10月1日,朱正林与付国强签订协议,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的股份600万元,付不承担达坤公司任何权利义务,并承诺在朱认为必要时无条件更换股东之名。

  对此,王丽娜称不知情。她说,早在2001年7月2日,金泰成公司已与付国强签订协议,邀请其为达坤公司的代理股东,借其名下股份为600万元。

  王丽娜解释,这意味着,付国强是金泰成公司的代理股东,而金泰成公司并非朱正林一人所有,所以,朱正林个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再签订一份代持协议,应属无效。

  她还称,达坤公司并没有给朱正林分红,“当时正在盖楼,资金还没有收回来,连利润都没有”。

  对于60%的股权究竟是代谁持有的问题,付国强则表示中立。他称,自己是出于信任才签订的挂名协议,请法院查明60%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依法处理。

  案件经历了漫长的马拉松。200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正林与付国强之间的代持协议法律关系有效,付国强应按要求交付达坤公司60%的股权。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2010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旧作出支持朱正林的判决。被告方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庭审称: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虚假陈述

  2013年1月,朱正林再次就60%股权提起诉讼。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朱正林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2014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朱正林系达坤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0%。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正林虽于2004年10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王丽娜、万文国过户金泰成公司60%股份,但系在不放弃其应该享有的金泰成公司在达坤公司的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将金泰成公司股权交王丽娜、万文国代为持有。因此,金泰成公司注销时的实际出资比例中,朱正林占60%。

  在一审法院看来,当金泰成公司注销后,该公司向达坤公司出资的权益,应归注销前实际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

  对此,王丽娜坚称,他们已经向朱正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对于此前提交给北京市纪委的《检查》,判决书载明,朱正林的说法是“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的虚假陈述”。

  那么,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朱正林是否具备担任股东的主体资格?

  判决书载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朱正林是否违反党纪不影响其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是,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纪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准则》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规则。

  “他钻了一个空子,国法和党纪之间有个衔接的问题。法院可以说,党纪的事情我们不管,纪委可以说,他正在起诉,我们不能干涉法院的起诉。这就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王丽娜认为。

  在她看来,朱正林作为一个退休干部,和在达坤公司获得的利益相比,显然,挨个纪委的处分要轻许多。

  发稿前,朱正林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很复杂,涉及财产侵占,建议媒体在二审判决后再进行关注。他称,自己不是王丽娜所说的副厅级干部,只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中层干部,“没有行政级别”。

  在被问及如何评价“在职写检查、退休要股权”时,朱正林表示,应该由法律来界定,“法院怎么界定,听法院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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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婧瑶、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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