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文书来看,2013年9月,深圳市监察局在调查相关案件过程中,只是要求梁某接受调查,结果,调查期间梁某就交代了调查部门并没有掌握的前述多项受贿事实。
记者李亚坤 徐超 龙岗区建筑工务局一科长梁某被龙岗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于今年7月一审判刑5年。其中他收受一笔港币20万元后,并未能帮请托人办成事,不过送钱的老板表示,“办不办成事,都得送钱,这是行规。”
20万港币装在茶叶袋里送出
龙岗区建筑工务局是龙岗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涉案的梁某现年43岁,在2007年到2013年案发期间,先后担任该局下属科室的副科长、科长,所在科室则是直接负责各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所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港币20万元,来自于建筑承包商庄某。
庄某是通过挂靠在某正规公司,承接了龙岗区的市政工程— 红棉路的建设项目,并聘请了雷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而后来庄某听说该项目要招标,便给了手下雷某20万港币运作此事。2008年5月,雷某将20万港币,装在茶叶袋子里,送给了梁某,希望梁某在工程招标中给予关照。
对于“运作”的意思,雷某与梁某在证言、供述中都心知肚明,即让梁某在招标书中设置一些业绩条件,然后由雷某找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来进行围标串标。
不过,这一项目最后改变招标方式,采取抽签的办法公开招标,梁某便无法对庄某给予“帮助”。当时梁某曾打电话给雷某要求退钱。不过梁某称,“雷某说,行规是无论办不办成事,钱都不用退。”老板庄某在证词中也大方地表示,这笔钱只是招待费,招待了也不一定能“运作”成功,所以也没有去要回这笔钱。
作为市政工程监管方,梁某就成为了施工方眼中的“红人”,逢年过节都要孝敬。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在2007年中秋至2013年春节期间,龙岗区多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人员,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梁某的帮助,在中秋、春节期间到梁某办公室送好处费,22次共计人民币11.3万元。
接受调查期间 主动交代受贿事实
梁某的落网比较意外。从裁判文书来看,2013年9月,深圳市监察局在调查相关案件过程中,只是要求梁某接受调查,结果,调查期间梁某就交代了调查部门并没有掌握的前述多项受贿事实。案发后,梁某也主退回赃款人民币27万多元。
庭审中,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收受港币20万元后并未为他人谋取私利,不能算是受贿。其中梁某还4次收受1 .6万元,每次金额仅4000元,均未达到5000元的受贿追诉标准,不应算是受贿。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20万港币系梁某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后收取的财物,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计入受贿数额。法院还认为,梁某虽然四次收受的为4000元红包,但多次受贿且未被处理的数额应该累计计算,因此1 .6万也应被认定为受贿。
法院认定梁某存在自首以及主动退赃,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