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连车带牌一起卖,成交价中包含车牌钱。这跟“车牌拍卖”有些相通之处。可权力部门借车牌获取利益,并无法律依据。
近日有媒体报道,5000辆中央公车或将在北京拍卖。是带牌拍卖还是不带牌“裸拍”,尚无定论,但《新京报》昨日刊发车改专家叶青的文章,建议带牌拍卖。其建议基于两点:一,“这5000辆车是北京汽车的存量,不是增量,只是更换了主人。拍卖之后即可挂牌,不会增加北京的汽车增量”;二,“挂牌也可以卖个好价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他同时预见了不带牌拍卖的后果,“公车拍卖将难以推行”。
对此,我有些不同看法。
北京的机动车摇号政策实行几年,车牌让无数人望眼欲穿。连车带牌买过来,免于摇号之苦,对部分北京市民来说,是不小的福音。请注意,我用的措辞是“部分北京市民”。考虑到一些人对车的刚需及摇号概率,如果连车带牌一起卖,竞买的人会很多,最后的卖价一定低不了。没有一定经济实力,这好事儿跟你没关系。
“卖一个好价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看,受益的似乎是国家。问题在于:这种方式拍卖,最后的车价中相当一部分是买车牌的钱。这部分钱是买车者该付出的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没价值,也不正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有关部门给机动车上牌的义务,却没赋予它们以车牌获取利益的权力。正因如此,上海市车牌拍卖政策多年来备受质疑,当地始终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没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到这笔钱,是不当得利。此时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以百姓权益受损为代价的。
再来看“不会增加北京市的汽车增量”的理由。“不会增加”是事实,但北京目前的机动车数量已经超出城市承受能力,如果拍卖公车可成为减少总量的契机,为什么要满足于“不会增加”呢?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觉得公车少了应“还利于民”,可以多投放摇号数量。如此,市民也能更平等地享受公车改革成果。
为论证“公务车带牌拍卖是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叶青举了司法拍卖的例子。司法拍卖带牌,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里有明确规定。其特殊背景是,司法拍卖不成功,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等群体利益便无从实现。有关部门从实现司法正义角度为它留个口子,是符合现实的选择。公车拍卖,不可简单与之类比。
最后说说只卖车不带牌,“公车拍卖将难以推行”。北京公车存量大、拍卖任务重,是事实,但公车特别是中央机关公车,是不是一定要卖给北京人?如果拓宽思路,扩大竞买者人群,公车拍卖难未必会出现。当然,很多地方有外地二手车不给上牌的规定。这种规定多是地方保护作祟的产物,法律上经不起推敲。即使难以一时全部废掉,针对公车拍卖的“特事特办”却完全可能。和连车带牌一起卖相比,这种办法的合法性和效果都要好不少。
□李曙明(北京媒体人)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