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 姜文然)围绕“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近日正如火如荼地推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28日举行的中国财税改革论坛2014上表示,由于“营改增”既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的改革,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进一步调整,由此又牵扯到消费税改革,因而需要有统筹兼顾的思维来设计下一步进程。
倪红日称,税制改革需要统筹兼顾五方面的关系。
第一个是税制改革需要统筹税收收入功能与调节经济结构功能之间的关系。“营改增”既要着眼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更要重视增值税等税制的收入功能。为各级政府财政筹集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以尽可能低的征收成本实现收入既是政府的目标,也是纳税人的要求。在实现收入功能和发挥税收调节产业结构作用之间,不宜过分强调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需要统筹兼顾两种功能作用。
第二是要统筹税制公平性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目前“营改增”应该矫正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不同产业的不公平性,而改革后的税制目标应该是公平和中性,而非造成产业之间的另一种情景的不公平性。
第三是要统筹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之间关系。本轮的税制改革已经涉及到了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问题,“在“营改增”后,地方税源很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解决地方税源问题是必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倪红日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营业税目前是地方税的最大收入来源,约占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的50%左右。
第四个是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我国税收征管的基础,具有两个突出的国情特点:一是人口众多,纳税人面广,中国的纳税人数量可能超过欧洲某些中小国家的本国人口数量;二是,中国人基本上没有自然人直接纳税的传统习惯,加上财政民主化、透明化正在推进过程中,所以公民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需要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培养。”倪红日介绍,基于上述国情特点,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征管成本,这也是税制改革的成本。
第五是要统筹兼顾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目前的‘营改增’涉及到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联动改革,”倪红日举例称,“房地产税制改革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并,如果考虑房地产业的其它相关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改革,就更为复杂,需要统筹协调的思维和设计。”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