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非油气矿产)申请部分要件报送方式的公告》,明确申请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提交资料中,按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等,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
据悉,“按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中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事指南中规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矿业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等。此前,这些材料由矿业权申请人携带纸质件申请办理矿业权。自2014年9月1日起,这些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专网直接传输电子件至部政务大厅。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