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7月21日电 (记者王汉超)申请人如果认为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可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新规,剑指“执行难”顽疾。在刚刚下发的《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规定》中,强调各中院对执行法官、执行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指挥。
这份试行规定中提出,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指定执行、交叉执行。
该规定对中级法院协调执行争议、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及执行监督、案件评查等进行了细化。如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为由,提出请求的等5类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同时也明确了3类可提级执行的情况。
该规定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22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