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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持证备案即可享税收减免(政策速递)

2014年06月14日03: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吴秋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持有相关证件后,只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个体经营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按规定重新备案。

  《公告》规定,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公告》明确,个体经营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据悉,为鼓励和帮助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此次5部委联合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1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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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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