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被认定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他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总是他谈婚论嫁的情妇,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但此番辩解未被法院采纳。昨天记者获悉,一审获刑12年的崔爱国上诉后,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0岁的崔爱国是北京人,大学文化,2000年5月担任丰台区人防办主任,2007年起任民防局局长。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崔爱国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在换购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一套房屋时,收取两公司给予的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子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爱国被抓获。
受审时,崔爱国对于收受两家物业公司贿赂的指控没有异议,但称涉及贺某的受贿指控不属实。他称,自己于2003年底经某领导介绍认识了小他18岁的贺某,2005年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谈婚论嫁。崔爱国说,他和妻子感情不好,曾几次想离婚,都因孩子没有离成。2007年,他和贺某同居后,将自己全部存款、卖房款以及工资卡等都交给对方保管,贺某买房是帮他投资理财。
贺某则称,两人是行受贿关系,她从2003年起开始做人防工程,通过崔爱国等人的帮助在丰台区承租了16处人防工程,有12处转租出去,这些年净利润有1000多万元。
崔爱国曾经的领导和下属做证说,贺某没有人防工程使用证且按规定人防工程不能转租,但有崔爱国关照,他们不会认真审核贺某的承租资质。贺某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扰民遭投诉被要求关停时,崔爱国多次协调不让关停,有同事想要处罚贺某,还被崔爱国批评过。
一审法院鉴于崔爱国亲属能够积极为他退缴赃款等情节,对崔爱国酌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崔爱国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认定其受贿所依据的房屋价格鉴定价值数额有误,他和贺某是同居关系,对方为其购买的房屋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从轻处罚。
市高院指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