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对外部微博“中国独家报道”消息,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因嫖宿幼女罪一审获刑八年后,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院,经不公开审理后4月25日渭南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2013年5月25日,陕西渭南市经开区某中学1名初中二年级的女生,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到临渭区解放路银河宾馆,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最终张志宏在该宾馆与该名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
同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志宏因与13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刑拘,随后以嫖宿幼女罪名被提起公诉。2014年1月,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张志宏有期徒刑八年,张志宏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渭南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志宏身为人大代表,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雷某、马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介绍、引见、沟通、撮合,提供卖淫场所,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原审法院在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已根据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其作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张志宏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张志宏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对其他上诉人分别判处六年、五年、五年、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资料显示,张志宏,1960年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临渭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于1992年8月用3万元人民币创办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如今公司固定资产近亿元,拥有职工数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