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4月22日电 (记者姜泓冰)上海将以专门立法,为自贸区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今天提交上海市人大一审。60条法规中,除设定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总体制度框架外,更注重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金融及政府监管模式等改革创新措施也获确认。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要求:“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目前上海自贸区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依据是上海市政府在2013年9月29日出台的过渡性管理办法,并未涵盖自贸区促进投资和贸易的各项制度创新,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原有立法内容。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立法说明时表示,总体而言,自贸试验区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整合资源、举全市之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共九章、60条。作为综合型立法,条例草案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特点,设计了涵盖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税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制度框架。同时,条例草案注重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将半年试点工作以来有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以及政府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予以确认和完善,既有利于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也为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草案赋予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区域统筹管理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解决目前规章委托执法方式所带来的名义主体多、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但同时要公布、及时更新有关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由区内企业和行业代表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社会治理的机制。
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还要求自贸试验区强化行政透明度和法律纠纷救济保障,建立自贸试验区规章和文件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和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和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等创新措施。
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主任委员潘志纯所做的审议意见报告中表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首要任务,但按照目前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既有授权管委会监管,又有驻区机构监管,还有中央在沪监管部门和市与浦东新区的管理部门履行有关管理职能,需要明确政府职能界定和运作机制,优化配置,保障其运作协调高效,还应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将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主体扩大到所有自贸试验区内管理机构,公开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枯求,还应包括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据悉,条例草案的第三、四、五六章内容大都来源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政策,面临着不断调整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