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推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1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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