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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吊销”,责任不能落空

2014年04月07日18:46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开发商“吊销”,责任不能落空

  ■ 观察家·关注浙江奉化倒楼事件

  倒楼的开发商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责任仍然存在;且开发商极有可能是国企,那么当地政府将作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宁波奉化市倒楼事件,还在发酵中。但据媒体披露,坍塌居民楼的开发商和施工方均已难觅。原开发商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营业状态为“吊销非注销”,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则于上世纪90年代被分拆为四家建筑公司。

  如果最终认定倒房确属建设质量问题,那么已经“吊销”的开发商,已分拆的施工方,还要赔偿吗?现代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有限责任”,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用负无限责任。但现代商法也有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恶意逃债。原开发商目前的经营状态是“吊销非注销”,这不意味着它的义务已经终止。

  2000年,最高法在对下级法院的复函中有清晰表述: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还应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到被注销前,仍应视为存续。也就是说,企业被吊销执照之后,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还明确:债权人可以起诉被吊销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

  此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何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当年的资产水平为限,由股东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账册遗失,无法确定当年的资产水平怎么办?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要由公司股东全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分析,1990年初就在当地负责旧城改造的奉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应属国有企业,或当时政府下设的公司。但公司目前“吊销非注销”,则当地政府部门可能作为未及时清算企业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账册遗失,则要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相同的公司法原理,当年的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虽已分拆为四家建筑公司,但仍需要对历史负债担责。

  法律规定虽如此,但能不能把板子打到当年的肇事者身上,仍有很大的变数,将考验浙江省政府追责、执法的决心。比如,2012年,宁波市区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楼房坍塌事件。去年12月,政府方面调查报告称:建设单位宁波市房地产公司(现名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以及一户拆掉承重墙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但很快,作为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宁波富达”,就发布公告:一是声称没有收到政府方面的行政处罚通知;二是认为由于改制重组,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此事已过去三个多月,那次倒楼事件的责任方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并未做出赔偿。这也意味着,倒楼事件中政府先行垫付的钱,可能打了水漂;说白了,是纳税人为当年的劣质工程埋了单。

  总之,倒楼的开发商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责任仍然存在;且开发商极有可能是国企,那么当地政府将作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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