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又逢清明节,今年流行这样一句话:“清明时节雨纷纷,一问墓价欲断魂”。您可别觉着这是无中生有的俏皮话,山东淄博一位市民就说了,他家10年前在一家经营性的公墓买了块墓地,当时才4000多元,今年他又去问墓地的价格,墓地销售人员说现在已经涨到两三万元,10年价格涨了五六倍。
不仅在山东,在北京也同样如此,由北京民政部门批准的可以正当经营的公墓共有33块,离市区较近的知名公墓价格已经达数十万元,远郊区县也涨至五六万,人们不仅感叹,墓地的价格欲与房价试比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违规经营的"小产权墓"以低价为卖点借机牟利,于是,继小产权房之后,小产权墓又成为热词。
所谓“小产权墓”,是指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为当地乡村居民提供的公益性墓地,这类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买卖。但不少地方农村却把这种原本只能安葬当地村民的"公益性公墓",低价出售给城市居民。记者调查发现,北京、河南、山东等多地出现"小产权墓"被公开叫卖的现象,一些"小产权墓"外售比例高达90%以上,农村也掀起抢占墓地之风。
在北京陵园最集中的昌平区,记者来到居庸关长城脚下某村庄的公益性墓地,一位村民听说有人来买墓地,便积极与村主任联系,并带记者上山去看。
村民:要什么样的、多大地方都行,就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够大,自己选地方。最便宜的水磨石的、不是料石的,两万五。
记者:来这里买墓地的人多么?
村民:多啊!城里也有。这地是我们村的地。等于是大队办的。然后开一个收据。(遗体)安放以后,给开安放证,就证明在我们这下葬了。
按照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小产权墓”是不允许买卖的,然而,北京昌平的一些"小产权墓"外售比例高达90%以上,虽然管理部门一直在查处,但暴利却使这种违规经营愈演愈烈。不仅如此,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郊一处某村公益性墓地。当地的殡葬销售人员正向前来看墓地的城里人推销,从风水讲到价格。
销售员:这块墓地在我们这边卖16000元,但经营性墓地就卖46000元。两家墓地相隔不远,同样材质、大小的墓地价格就相差3万元,是非常实惠的。我们村里面自建的地,用的是村里边的地,不用花钱。
价格便宜,一次性购买,这在城市经营性墓地价格飞涨的今天,成了小产权墓受到追捧的最大理由。山东的赵先生在清明节前为老人购买了一处墓穴,价格两万六。在墓穴的使用权证上,公章不是陵园,而是山东淄博市昆仑镇康家坞村委会。
赵先生:问了几个地方,反正也有便宜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得翻翻差不多。他当时说的是二十年,反正去的时候他说的是区民政局同意批准的,但是他这个收据是昆仑镇康家坞村委会,看来就是小产权。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村民也把出售"小产权墓地"当成增加收入的手段。河南平顶山鲁山县一处乡村墓地附近,一位村民说,这里的几十块墓地两年前就卖给了城里人,公墓占用的是荒山,不是农田,所以小产权墓不会像小产权房一样被清理。
村民:这都是我们自己的,谁会来查啊!我们家的老坟地都在这上边,一般买我们这儿的,我们平时都给照看着。那边坡上的都是我们找人看过的,风水都不错,好一点儿的一块儿四五万、一般的就两三万。
“小产权墓地”热销也引起了民政部门的注意,河南省平顶山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他们接收了很多起小产权墓引起的纠纷。
民政局:"小产权墓"不受法律保护,购买时就算签订的有合同那这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涉及土地和殡葬改革等环节,购买这种墓地风险很大。尤其在整治活动中,像这种被迁坟、被取缔的可能性更大。
那么,小产权墓为什么就不能买卖呢?这要从我国的墓地分类说起。按照民政部出台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墓地分两种:公共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公共性墓面向全社会,为城镇已逝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建立。
而公益性墓地属于集体公益设施,是只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墓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也就是“小产权”,是不允许对外销售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冲击公墓市场秩序,一方面是避免给墓地的使用经营带来潜在的纠纷;而另一方面是为预防农村的土地流转陷入混乱,保护耕地。
目前,“小产权”公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非法设立的,另一种则是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经营的。这就意味着,城市居民购买公益性公墓,实际上不受法律保护。既然如此,为何“小产权墓”还能公开叫卖,这种违规行为又该如何治理呢?
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认为,墓地资源紧张的情况将长期存在,政府调控的目标,就是要形成从低到高的价格体系,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我国公益性公墓的问题远比经营性公墓要多,也更加严重。但清理起来,又面临传统文化、社会稳定方面的顾虑和阻力,这应是政府管理的重点。
乔宽元:必须要抓苗头,刚刚入土的时候,迅速处理,你不能拖时间,拖了时间处理起来就有难度,会激化矛盾。而经营单位,完全可以采取禁止措施,公益性公墓你在搞经营,我采取经济措施弄经营主体,完全可以。
对此,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明确表示,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由政府投资或筹集资金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李立国:对于乡村举办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牟利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