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均以滥用民事诉权驳回
昨日,广州中院对许霆诉银行查看对账单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此案在越秀法院被以“滥用诉权”为由,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许霆到其储蓄卡的开户行,要求打印交易账单,遭到拒绝。此后,许霆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向其提供开户至今唯一、正确、真实、合法、有效的明细对账单。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许霆在明知账户记账记录出错的情况下,仍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提供明细对账单,是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账户流水清单》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已经刑事诉讼审查认定和使用,对其内容,许霆也是明知的。因此,许霆主张要求银行提供从其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许霆的起诉。
判后,许霆不服提起上诉。他提出,自己卡里现在还有1.97元的余额,和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有权要求银行提交对账单,并认为在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里采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形式,有外力介入或逃避责任的嫌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参与此案并无不妥。其打印的证据资料和此案无关,不予采纳。广州中院认为,许霆在明知账户交易和记账的情况下,仍然起诉要求银行打对账单,属于滥用民事诉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记者刘晓星)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