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会议并讲话。姜大明强调,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等精神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有重要作用。当前,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做好顶层设计,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姜大明强调,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要注重落实好四方面要求。一是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二是注重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三是注重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登记职能,减少办证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节省登记费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注重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财税金融改革需要。
姜大明表示,从今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据介绍,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014年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发挥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监督,加快推进工作衔接及各级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二是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同步提出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建议。三是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簿册和权利证书。四是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五是启动并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产权依据。六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与统一登记工作衔接,确保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开展工作。
会议提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承包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既要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不动产权益,也要有效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一是明确并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进行融合、整合,形成更加高效统一的物权登记体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会影响群众手中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而是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原则上“不变不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二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时间节点前,继续按照现有模式指导地方做好日常登记发证工作。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统一登记时间节点,在统一登记时间节点之前,地方要保持相关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各类登记仍按照现有模式开展,不能停止办理相关日常登记工作。三是做好衔接工作。在保持工作平稳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共同研究在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下,针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衔接模式,在各级层面制定好工作衔接方案、做好资料整理和移交等具体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合理交接,让群众感觉不到变化,享受同质服务。
会上,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传达了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精神。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负责人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以及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相关司局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还审议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级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审议稿)并讨论了相关工作。
新闻背景
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九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是沟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议事平台。
会议明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影响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效力;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而是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不变不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