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野 刘斐 郭信峰 吴植)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稳妥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
分析人士表示,关于“界限”的表述是要为改革先行者们服下定心丸,鼓励其勇于探索解决改革路上的问题。同时又要约束改革实践者们的行为,避免其利用改革谋取私利。
在中国,检察院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进行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的工作报告都作出了“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在报告中要求,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制定司法解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全面深化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体制机制创新和对一部分法律的修改,提出司法界限,这样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促进改革、推进改革、规范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绘制了“蓝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
《决定》还指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
“各地在改革探讨、实践和推进过程中,免不了出现一些差错,如果出了差错就不分青红皂白抓辫子,那么谁都不敢尝试探索。”全国政协委员,三亚市原市委书记钟文表示,最高检提出的“界限”对地方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深化改革有直接的激励意义。
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对底层改革先局部承认,然后以“政策不变”的形式让改革后现状实际存在,等待时机成熟时推进立法,把改革实践的举措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和承认。正是得益于这种模式,中国的私营经济才能从计划体制中、从“雇工就是剥削”的观念中发展起来,成为今日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深化改革向中国的立法及法律完善、修改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迟福林表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落实,用立法来保障改革推进成为现实的需求。
立法需要适应改革推进的实际需要,其中,区分最高检提出的两个“界限”面临着两个重要问题:如何界定、细化“界限”;如何落实区分“界限”的标准。
迟福林表示,可以从改革目的和实际结果两个方面来对“界限”予以区分。前者看改革的目的性,即是否为了中饱私囊而改革;后者要看改革是否形成了对自己有利的结局。
迟福林强调,如何界定这种界限还需要国家对改革有一个深度的了解。“需要调查研究,才能准确客观把握”。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