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出台
记者3月10日从省安监局获悉,新制定的《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已下发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新十条措施中,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规定,各地各单位落实矿山和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企业“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责任。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检查露天矿山不少于2次,检查地下矿山不少于4次,汛前、汛中至少各检查1次尾矿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1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
矿山作业人数进一步明确。地下矿山应按照设计核定每班入井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矿山企业在强降雨、强雷电、大风、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露天生产、施工作业以及井下爆破等危及安全的作业。(记者 刘星)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