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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述元:"五全调解"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2014年03月10日20:17    来源:中国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张述元:"五全调解"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 摄影/中国网 曾志

  中国网3月10日讯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中国网现场直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表示,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与判决相比,在降低诉讼对抗程度、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张述元介绍,我们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的司法底线,在以往调解方式的基础上,总结推出了“五全调解”模式,就是全员、全流程、全领域、全系统和全社会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突出了一个“全”字,比如在全员调解上,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而全流程调解,就是从立案到裁判各诉讼阶段,从庭审前到庭审后各诉讼环节,都开展调解工作,层层衔接,环环相扣。

  张述元表示,如果说“全”是“五全调解”的方式,那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是“五全调解”的内核。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讲求调解质量,看案件调解后,义务人能否自愿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讲求调解效果,判决效果好的,当判则判;调解效果明显优于判决的,当调则调,科学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问题。

  张述元介绍,从这两方面出发,我们结合黑龙江省省情,充分考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定了9类案件适用“五全调解”,如对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边界不清楚,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对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提倡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在我们审理的国家对小煤矿实施调整政策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中,按政策规定,涉案矿主的建矿投资损失不予补偿,矿主们很难理解。而上世纪签订的涉案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上存有障碍。在双方当事人都表达出了调解意愿后,我们采取了全员、全社会联动调解,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圆满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这样使还有一些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同类纠纷,也都参照我们的调解方式“软着陆”,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又平稳了经济秩序,还节省了司法资源。一举多得。

  张述元说,我们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申诉复查、再审案件,注重全系统联动调解,减少诉累,让“一代官司百代不愁”。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六兄弟之间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与此案相关的还有六起案件分别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未结,承办法官往返几百公里,深入到原审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联手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兄弟反目十年不来往、相互以对方为被告的七起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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