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50个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了具体时间要求。
通知要求,各重点县要成立县委书记或县长任组长的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重点县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通知明确,各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重点县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掌握所有矿山的基本情况,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建立重点县矿山基础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各重点县要针对不同类型矿山的特点,分别组织专家开展会诊式安全隐患排查,对照法规、标准要求,对所有矿山进行彻底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整改到位。各重点县要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办法,积极培养示范矿山,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攻坚克难。各重点县要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选取1至2家具有代表性的生产规模比较大、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矿山作为开展攻坚克难工作的示范矿山,积极引导其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提前完成攻坚克难各项工作任务,为其他矿山开展攻坚克难工作树立榜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重点县示范矿山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重点县要加大培训力度,尽快组织对各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考试。各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及矿长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其他矿山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重点县负责,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建立司领导联系点制度,相关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制定具体督导措施。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