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内四次受到处罚
2011年6月7日,丰台工商分局对北京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示。
经工商部门查证,2010年1月至6月,该企业为了维系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分32次以现金方式向丰台区太平桥第二小学、丰台第一中学、西城区中古友谊小学等16家中小学校给付费用共计99575元。工商部门最终对其罚款20万元。工商信息还显示,该公司因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搬迁住所从事加工快餐的活动,于2012年3月19日被朝阳工商分局罚款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盛泉公司旗下还有一家与其同一法人的第一分公司,也于2011年两次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第一次是2011年6月16日,丰台工商分局公示称,2010年1月至6月,该分公司为了维系与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分36次以现金方式向海淀区北洼路小学、四王府小学、肖家河小学等15所中小学校给付费用99567.7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7月25日,海淀工商分局公示称,该分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营业场所由注册地迁至其他地方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被罚1万元。
康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曾被罚款近46万元
2011年11月9日,丰台工商分局公示称,2010年1月至12月,该企业为了维系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以看班费的名义,分27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小学、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小学、北京市西城区宣师二附小学支付现金共计50679元。
工商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共罚没该企业459807.91元。
3
各方说法
采购中心
监察部门已经介入
中标企业曾因行贿被处罚,这样的企业是否符合招标方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注:即“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件?
记者昨天就企业提出的上述质疑询问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次招标中,确实有3家中标企业过去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丰台工商分局也已经给采购中心发文了,“监察局已经给我们开会了。”不过对方称,具体事宜还要向相关负责人询问。
记者随后向该工作人员要来了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接听电话的男士却表示:如果外界对此次招标有质疑,可以走质疑的程序,或者向区教委方面反映,“现在招标结果已经出来了,后期执行归海淀区教委管,这个得向教委反映。”他还向记者表示:“据我们了解,这(中标企业行贿被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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