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的李发莲和李梅可能不会想到,去年10月把她们打得鼻青脸肿甚至导致李梅引产的城管执法人员,居然绝大多数都是“临时工”。而在不少网友眼里,这个“结论”并不令人惊讶。
抽妇女耳光的是“临时工”,踹商户脑袋的是“临时工”,窗口单位上班玩游戏的还是“临时工”……覆盖众多领域和岗位的“临时工”,不仅工作冲在一线,在曝出执法或作风方面的问题后,也往往成为最后担责任、挨“板子”的对象。难怪有网友感叹,出了事,原因在“临时工”;出了事,无非辞退“临时工”。
全国人大代表、“最美洗脚妹”刘丽近日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更是直言:“单位出了事,查到后来却是‘临时工’背黑锅,这不公平,也很荒唐。”
面对“泛临时工化”的现状,我们无意质疑个案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只想追问:为什么本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却在“问题执法”?责任追究的“板子”,到底应该打在谁身上?
“临时工”因何“壮大”?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临时工”的定义。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是非法用工,签订合同就不是“临时工”。而新闻里常常出现的“临时工”,一般指劳务派遣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等。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单位都热衷于招录“临时工”,特别是在一些行政执法岗位。“临时工”也多以协警、协勤、协管员等辅助性角色出现在公众视野。
“‘临时工’队伍的壮大,想必让不少单位尝到了甜头。”曾在地方挂职过的一位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告诉记者,通过招录“临时工”,一是可以解决编制不够、人手不足的问题;二是由于“临时工”不占编制、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特殊身份,既节省开支又方便“管理”,甚至可以轻易辞退;三是由于“临时工”招录程序相比“正式工”要简单,相关负责人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成为“送人情”、“做交易”的渠道。
客观而言,没有编制、同工不同酬、没有长期劳动合同等因素,难免会让部分“临时工”缺乏归属感,甚至变得浮躁、情绪化。同时,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也影响了“临时工”的整体素质,加大了出问题的概率。
更令人揪心的是,有的单位主观上就是要用“临时工”来做“正式工”不愿做、不好做的事,比如行政执法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工作,以便出了问题后撇清责任,一“辞”了之。
根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安排在执法岗位。可在实际操作层面,“正式工”指挥“临时工”执法、“临时工”单独执法的情况并不少见。
李刚(化名)是某副省级城市一名城管协管员,虽然穿着一样的制服,干着一样的工作,却拿着远低于“正式工”的薪水。据他讲,发现乱摆摊设点等问题,“正式工”一般坐在车里遥控指挥,“临时工”则在一线“冲锋陷阵”。“出了事就成了炮灰。”他感叹道。
干得多、拿得少,没有归属感,又被“赋予”了不该有的“权限”,“临时工”就这样肩负着“不能承受之重”行走在风口浪尖……
“板子”应该打给谁?
2月15日,湟中县多巴镇城管打人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多巴镇党委书记、镇长被诫勉谈话;县城镇管理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多巴城管中队中队长梁增虎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多巴中队副队长阿远鹏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参与打人的张永虎等5名城管临聘人员被解聘。
对于处理结果,不少网友认为“太轻了”,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带头打人、连抽妇女十几个耳光的中队长梁增虎,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打人致人受伤、孕妇流产,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不可挽回后果,可对施害者进行行政拘留。
其实,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执法事件,不难发现一个规律:一旦认定责任人为“临时工”,处理结果无非是辞退了事。即使在舆论强烈关注之下,带队的“正式工”受到处分,也多是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之类,依然可以“活跃”在工作岗位,更谈不上对所在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问责的缺位,正是相关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只要是公共机构招募的人员,不管是不是临时聘用,进入组织后就是组织人,其行为就是组织行为,必须按照组织规则做事,组织必须对其行为负责。”竹立家告诉记者。
组织如何负责?问责的“板子”又该打给谁?竹立家认为,出了问题,组织必须负主要责任,不能把责任推给“临时工”。对于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要对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和处理。
踹头,抽耳光,拿秤砣打人……一些令人发指的恶性事件,除暴露出管理上的严重问题外,也折射出少数执法者自身素质之低劣。据了解,不少基层执法队伍“鱼龙混杂”,有的还以“临时工”身份招录进了连小学都没毕业甚至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对此,竹立家认为,“准入”问题上的失职亦是问责重点,必须严查相关领导责任,查清楚人是怎么进来的,是否存在把关不严甚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记者发现,类似于江苏省南京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人事管理试行办法》等针对“临时工”的管理制度已在一些地方施行;安徽省也要求各地行政执法人员从今年起全部持证上岗,不允许存在任何聘用“合同工”、“临时工”现象;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而如何根据问题对用人单位进行问责,督促相关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临时工”问题,尚无明确制度规定。
如何让制度立起来?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