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存在夸大保单收益、隐瞒客户真实信息、谎称理财实卖保险等问题,银行保险从综合金融的“弄潮儿”沦为坑害消费者、破坏行业形象的“坏孩子”。日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两部门相关负责人日前联合接受媒体采访。
保障型业务不少于两成,违规银行限期整改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渠道已占寿险销售一半以上份额。以整体收入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看,我国居民尚处于需要完善自身保障阶段,保险机构应以保障型、储蓄型产品为主业。但在以往的银保销售模式下,一方面,保险机构为追求保费规模侧重提供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高风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这类产品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银行销售人员误导客户、从而赚取代理费提供可乘之机,也成为银行首选。
为扭转这一局面,《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障型、储蓄型产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不能完成规定的业务占比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防银保推诿,客户投诉、退保实行“首问负责制”
以往,“养老金变保险、退保损失过半”“红利成泡影、续缴成包袱”等问题,折射出银保销售过程中卖方急功近利、买方缺乏常识等问题。
对此,《通知》对城乡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其中,对于年收入低于当地最近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投保者,以及趸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期交产品投保人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群,应销售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且必须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此外,还规定,在保费较高的情况下,必须让投保人确认“保单利益不确定”风险。即使客户有风险承受能力,在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等保费较高的情况下,投保人要签署风险确认声明书,确认“了解保单利益不确定,并愿意承担风险”等内容并签字。
《通知》在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过程方面,表述十分详尽。比如:要求保险合同须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要求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必须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在合同首页标明,并规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标准化风险提示语。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等所有环节,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够有效遏制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发生。
为防止银保机构推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在之前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发生客户投诉、退保等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先解决客户问题,之后银保机构之间再厘清责任。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